轉租契約不得約定禁領補貼 電費實支實收
為減少租賃糾紛頻傳,內政部繼租屋電費新制7月上路後,8月再修正轉租契約規定,要求出租人(包括二房東、包租業者)不得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,如不改正者,可處3萬~30萬元罰鍰。
內政部7月初公告修正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中的電費計收標準,從過去房東可收取電費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改為「實支實收」,新制上路後,房東必須以電費單上的「當期每度平均電價」或「當期電費總額」作為收費依據,違者可裁罰3萬~30萬元,又仍拒不改正者,並可加重處5萬~50萬罰鍰。
據2022年統計,租客發生租賃糾紛的原因中,以「申請相關補貼被刁難」占16.1%最高,2023年也有逾2成租客,因申請相關補貼被刁難。
內政部8月預告修正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內容增訂了出租人,包括二房東、包租業者,皆不得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,盼減少租屋爭議、健全住宅租賃關係。若出租人進而要求漲租或負擔所增加稅賦,房客並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,如不改正者,可處3萬~30萬元罰鍰;又仍拒不改正者,並可加重處5萬~50萬元罰鍰,且得按次處罰。
內政部表示,上述定型化契約自2019年生效,迄今未修正,為使包租業與承租人間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一致,並配合今年7月15日上路的租屋電費計收新制,一併修正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,以保障租客權益,讓轉租適用電費實支實收新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