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用住宅「土地交換」可視同「買賣」
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「出售」自用住宅用地,包括「交換」之土地在內,也就是「交換」視同「買賣」
稅捐稽徵處表示,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「出售」自用住宅用地,包括「交換」之土地在內,也就是「交換」視同「買賣」,雙方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,而是要按各自移轉土地持分申報現值。
該處說明,若交換的土地面積未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,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且其中1人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並在交換的前一年內,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,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%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