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部擬修訂太陽光電「強制拆除」並溯及既往
經濟部現預告修正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修正草案,擬增訂再生能源設備登記證到期後「強制拆除」條款,違者最高罰150萬,並且將溯及既往,估計包括現有地面型及屋頂型、約上萬家大型及家戶型案場皆適用。
針對這次修訂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,經濟部官員表示,目的是強化「後市場管理」;尤其日益普及且設置量龐大的光電設置,因應未來回收清理,目前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相關子法規定已明訂,業者應繳交太陽光電板回收清理費用1,000元/KW,這次修法則明訂「強制拆除」,以利日後回收,避免形成公害。
修法增訂第4條之一,明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、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,經主管機關撤銷、廢止、註銷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,設置者應將其設備拆除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當措施處理。違者可罰30萬至150萬元,限期未改善可連續罰。官員坦言,此條款主要是針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至於風機興建多在國有地上,合約已明訂到期要恢復原狀。此條款之實施也將溯及既往,換言之,目前至少上萬家的大型地面、屋頂型、或是小型家庭自用等案場,到期後都要強制拆除,以利回收。
經濟部表示,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現在預告期,針對太陽光電後市場管理強度,也會參酌各界意見。有官員表示,對於太陽光的強制拆除回收,也有聲音認為經濟部管太多。